《部门解读》(转发)《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服务措施的通知》解读

    发布时间:2023-06-08 08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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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服务措施的通知》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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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缴存人申请办理“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需提供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,不再查看缴存人及配偶的购房提取记录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记录。

    解读:根据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》精神,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,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,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。

    二、缴存人申请办理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”提取住房公积金,经受理人员核对缴存人提取原因与账户封存原因一致,且在“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”无其他正常缴存账户的,不再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。

    解读:为解决职工因未签署或未保留解除劳动合同而无法提取的情况,在缴存单位填报封存原因与提取原因均为“与单位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”情况下,结合“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”的查询结果,缴存人可不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。

    三、缴存人申请办理“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《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》、增设电梯费用发票、政府补贴凭证等材料。

    解读:为进一步支持老旧小区改造,通过跨部门合作,上述减少的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相关部门取得,不再由缴存人提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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